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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welcome体育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作者:   时间:2022-09-27   点击数:

 根据《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了公平、公正地组织好评审工作,结合皇冠welcome体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数为奇数),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成员人数为奇数),院长任主任,党委书记任副主任,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常务副主任,党委副书记(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不参评)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名单的最终确定应在学院党政联席会上通过后开展工作,名单上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2022年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徐建伟 马光焱

副组长:王 权 王晓光

委 员:杨慧娇 张珩 吴雨萌

2022年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

主 任:马光焱

副主任:徐建伟

常务副主任:王晓光

委 员:王 权 于浚 于 影 姚 红 王晓珊 王一铮 贺爱英 张珩 吴雨萌

秘 书:杨慧娇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参评时无不及格课程,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三、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参评学年有过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记录且未予解除者;

2.参评学年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及延期毕业者。

四、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研究生工作处下发的指标为准。

1.发布评审通知。向研究生公布学校下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2.个人提交材料。符合研究生院提供的具备评审资格条件的研究生,根据学院制订的评审细则,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向学院提交个人硕士研究生期间学术成果及其它成果获奖证明等材料原件。

3.学院初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初审小组。严格按照本评审细则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结束后,初审小组将初审结果报送至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4.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及佐证材料,按照评审原则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并排序,形成学院评审结果。

5.公示与报送。在学院范围内进行推荐名单及申请人相关成果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研究生的排序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报送学校。

6.异议处理。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五、评审原则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按照以下原则公开、公正、公平评审:

1.评审成绩=学业成绩×30%+学术成果分值×70%。参评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由研究生院提供。发表论文和其他科研及获奖总得分超过100分时,以100+计分,但只在总得分中计入100分。当出现总得分完全相同时,100分以外应得分数多者排名顺序列前。

一年级分数=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公共课(外语+政治)×30%+科研成绩×70%

二年级分数=所修课程成绩×30%+科研成绩×70%

三年级分数=所修课程成绩×30%+科研成绩×70%

2.学术成果主要指研究生与导师合作发表的本学科学术论文、研究生本人主持或参与导师团队的已经立项或结题(或鉴定、验收)的科研教研项目、科研教研成果获奖,以及各类科技、学术竞赛获奖等。

3.参评学术成果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著作、论文类学术成果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术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且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必须有导师参与(一年级新入学硕士研究生除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有效性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且在专业期刊与所学专业有一定相关性,被CNKI等数据库收录,方可计入评奖成绩。学术论文须见刊,被检索的需要附检索证明。竞赛获奖类同一奖项同一年度按最高分数计,不重复累计,作为参加人获奖,所得分数为第一人得分除以个人排名。

4.著作、论文等学术成果须提供原件;科研项目及结题(鉴定或验收)、科研成果及获奖、学术竞赛获奖须提供合同或证书原件,或经导师亲笔签字的复印件。

5.学术成果量化分值(见附表)

六、其它

1.学院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制定本细则。

2.评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商议决定。

3.如果发现评奖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一切评选奖学金资格,并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所有成果有效截止日期为学院评审前。

5.本评审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经学校批准后实行。

6.本细则从2022年开始执行,同时2021年修订的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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